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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秘书 秦礼目 (2023/11/12 22:10:55)  浏览:2505  评论:1

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英译名  Zhejiang Society of Vibration Engineering, 缩写为ZSV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振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振动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振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振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总部设在杭州;学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机械工程学院。办事机构挂靠在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振动科技领域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

(二)对浙江省有关振动科技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提供振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资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旨在提高全民族科技和文化素质的其他教育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五)发现并推荐振动科技领域内的人才,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表彰、奖励在振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需依法依规报批;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相当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与本学会专业相关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外籍会员须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凡对本学科或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的入会将严格按照有关外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四)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

(一)申请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其他有关科技资料;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连续3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集中开会或通讯形式举行,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并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核并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学会的财务工作;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科协备案。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再担任下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其以上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若干精干的由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不少于3人,监事会成员之一由财务专家担任。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学会理事长是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第八届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2023年11月11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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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网友对 学会章程 的评论:
1. admin (2012/10/11 22:04:16)
sdf sf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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