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admin (2012/10/11 22:10:55) 浏览:2370 评论:1
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章程
(理事会2007年12月修改,2008年5月提交会员代表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英译名 Zhejiang Society of Vibration Engineering, 缩写为ZSV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振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20号,浙江大学内。办事机构挂靠在浙江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当挂靠单位变更时,会址将随之更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振动科技领域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
(二)对浙江省有关振动科技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提供振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资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旨在提高全民族科技和文化素质的其他教育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五)发现并推荐振动科技领域内的人才,表彰、奖励在振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1. 个人会员;
2. 个人高级会员;
3. 团体会员
4. 外籍会员;
5. 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相当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
(五)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凡对本学会和振动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的入会将严格按照有关外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四)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
(一)申请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其他有关科技资料;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后试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集中开会或通讯形式举行,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与方能举行,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浙江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挂靠单位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学会的财务工作;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学组。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再担任下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其以上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若干精干的由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办事机构所在的挂靠单位解决。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对本学科或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第五届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2008年5月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2007年12月修改,2008年5月提交会员代表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英译名 Zhejiang Society of Vibration Engineering, 缩写为ZSV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振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20号,浙江大学内。办事机构挂靠在浙江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当挂靠单位变更时,会址将随之更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振动科技领域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
(二)对浙江省有关振动科技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提供振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资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旨在提高全民族科技和文化素质的其他教育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五)发现并推荐振动科技领域内的人才,表彰、奖励在振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1. 个人会员;
2. 个人高级会员;
3. 团体会员
4. 外籍会员;
5. 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相当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
(五)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凡对本学会和振动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的入会将严格按照有关外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四)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
(一)申请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其他有关科技资料;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后试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集中开会或通讯形式举行,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与方能举行,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浙江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挂靠单位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学会的财务工作;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学组。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再担任下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其以上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若干精干的由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办事机构所在的挂靠单位解决。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对本学科或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第五届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2008年5月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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